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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753001/2023-0017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bet3365官网_365bet亚洲唯一官网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2-12-28
        名  称: 关于印发《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bet3365官网_365bet亚洲唯一官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05
        文  号: 梅市知〔2022〕1号

        梅市知〔2022〕1号


        关于印发《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bet3365官网_365bet亚洲唯一官网展会知识产权

        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bet3365官网_365bet亚洲唯一官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bet3365官网_365bet亚洲唯一官网司法局审查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bet3365官网_365bet亚洲唯一官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bet3365官网_365bet亚洲唯一官网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28日


        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bet3365官网_365bet亚洲唯一官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beat365体育亚洲入口_bet3365官网_365bet亚洲唯一官网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内所举办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建立与展会主办方常态合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章 展前保护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积极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引导参展方开展展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自查,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相关文件资料准备。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展前加强与展会主办沟通协作,指导在参展合同中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在约定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展商自觉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承诺;

          (二)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商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等义务;

          (四)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展会主办方的请求,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状况核查。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保护工作站),并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人员进驻保护工作站。保护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

          (二)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进行处理;

          (五)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市知识产权局,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展中保护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指导展会主办方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九条 展会中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展品或行为的现场投诉,可以由保护工作站受理。保护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明确投诉提交材料、投诉流程、处理流程及相关事项,必要时印制维权手册、展板、宣传视频等方式加强宣传推广。

          第十条 向保护工作站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信息,涉嫌侵犯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地理标志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证明、着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原件或复制品、出版物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保护工作站受理投诉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处理有关投诉,并及时通知展会主办方和被投诉人。保护工作站处理流程如下:

          (一)审核投诉人所提供材料;

          (二)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三)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

          (四)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在24小时内将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信息汇总、记录和管理。

          保护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保护工作站对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已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涉嫌侵权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尚未处理完毕或审结的;

          (二)知识产权无效或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正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处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的;

          (四)投诉人所提交材料不符合条件或审核不通过的。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或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保护工作站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十四条 参展商展会纠纷应对的展前准备:

          (一)在参展前对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版权等参展展品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核查工作,避免将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展品进行参展;

          (二)准备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专利证书、原产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证明文件、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使用许可证明文件、着作权权利证明文件等相应文件材料;

          (三)加强参展人员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培训,规范涉及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着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展品介绍,规范专利、商标等标注;

          (四)其他展前必要工作。

          第十五条 参展商展会纠纷应对的知识产权投诉指引:

          (一)发现侵权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可协调展会主办方获取参展商的宣传资料、样品图片等证据,同时做好侵权产品全面比对分析等工作;

          (二)向涉嫌侵权产品的参展商发警告函,充分阐明侵权比对分析结果,警示其主动撤掉涉嫌侵权展品,及有关宣传图片、宣传手册等。若自行调解不成,可向展会保护工作站进行投诉,严格按照流程提交材料,配合调查核实等工作;

          (三)跟进展会保护工作站处理情况,被认定侵权的,及时监督侵权方执行,防止其重新展出产品;若认定不侵权的,对处理结果不服,可进一步利用司法、行政等渠道维权。

          第十六条 参展商展会纠纷应对的被投诉应对指引:

          (一)被投诉后,检查投诉者的专利、商标、着作权等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权属是否有争议,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完整等;

          (二)若涉嫌侵权产品存在在先销售或在先公开等情况,可准备好产品的开发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进行先用权抗辩。

          (三)被投诉后,全面开展涉嫌侵权产品比对分析,详析两者不相同、不等同的技术特征,证明产品未落入投诉方产品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四)若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系公知技术,可以公知技术为由进行抗辩,免除侵权责任。

        第四章 展后保护

          第十七条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成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跟踪、依法处理,也可将相关材料移送参展商注册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